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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这两天成为中国舆论的热点话题。在舆论压力下,前来抓人的西丰县警察暂时撤离北京。有评论指出,中国一些地方的司法人员几乎成了领导干部的家奴,这起事件如何收场,是对中国法治水平的一次检验。

  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1月1日发表编辑部主任朱文娜采写的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因报道对中共辽宁铁岭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不利,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朱文娜立案调查,并于1月4日派人到北京《法人》杂志社拘传朱文娜。

  西丰县抓捕朱文娜小组成员包括中共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禄、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和两名警察。1月4日下午,李福禄一行人来到位于北京望京花家地的法制日报社,要求拘传朱文娜,但没有找到朱文娜本人,他们表示1月7日将再来拘传朱文娜。

  据《新京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7日早上8点,多家媒体记者在朱文娜办公室等待,但是一直到中午12点,李福禄等人却没有出现。李福禄随后在接受媒体电话采访时声称自己和周静宇早在6日就回到了西丰县。

  李福禄宣称,他们抓捕朱文娜的所有手续都是完备的,但他否认抓捕朱文娜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有关。

加油站被当局强拆

商人表不满却遭通缉

  《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主要内容是,2006年,西丰县商人赵俊萍拥有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西丰县拆迁办委托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沈丰加油站评估,评估值为364万元(人民币,下同,约74万新元),但开发商不同意。县拆迁办组织第二次评估,价值剧减为22万元。赵俊萍则不接受二次评估的结果。

  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萍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不能给赵俊萍补偿;赵俊萍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要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萍采取措施。


作者: 牙痛的狮子

2008-1-9 12:02
2 楼
RE:《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
2007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声称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萍的自选商场涉嫌偷税,对赵俊萍立案侦查,并在县电视台播发通缉令,通缉赵俊萍。

  正在沈阳治病的赵俊萍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大市场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

  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

  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俊萍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2008年1月2日,朱文娜的报道在网络上被广为转载,舆论普遍质疑西丰县对赵俊萍的判决。

  中共西丰县县委、县政府1月6日向《法人》杂志社出示一份声明,认为赵俊萍的“诽谤”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达到公诉范围。

  但是,作为诽谤案受害方,张志国本人在案件审理中却没有出具任何证言。赵俊萍代理律师高义宝说,张志国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出示证据,更不用说以受害人或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认为,与前段时间发生的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等不同的是,这次西丰抓捕记者案中公权力的滥用,已经超出县委书记可控的“县域”,延伸到所有报道“诽谤案”的记者群体上。可以肯定的是,不受节制的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起来,远比人们想象的更可怕。


作者: 59.151.233.*

回复投诉 删除 2008-1-9 12:05

3 楼
回复:《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
哦,现在才看到,发表评论是有点时过境迁。
以诺大的中国而言,并以两千年的封建史为背景,发生这样的事情和结果是非常正常的,因为从古到今都是一样的体制,因此,这样的官员的存在是符合历史背景的,并且是拥有巨大的数量群体的。只是因为更多的情况下并没有谋体给予正确的现代化暴光而已,很多问题和现实结果老百姓是无法给予评判的,只能靠谋体,但当谋体也像类似西丰的公安、检察、法院一样受制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时,那么,再多的政府问题、特别是政府违法乱纪问题就无从进入论坛了。不该做的事照样有人在做,不该执行的不合法的法规照样明目张胆地继续执行,并可以找个借口证明这样的执行是合理合法的,当地谋体也无从下手继续评论其不合法性。
这样的事情非常之多,但当地谋体会受制于财政收支关系而避而远之,这样的监督体系显然是无法实现其完善过程的。同时也给这样无法无天的官员一个胡作非为的大市场,其公检法等部门也包含其中。根本无法执行和实现毛主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中央政府也无法,因为根本就管不过来,而总是一头雾水。因为,现在的这些官员们还是如同过去的封建诸候一样,各自为政,各霸一方,根本可以不把中央的政策、党的纪律、也包括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这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社会实实在在的痛。
还因为这件事情是被北京法制报揭露的,所以才成为历史的轰动,但如果朱文娜等记者并不知晓这样的事件,那么,受害人赵俊萍等事件还将继续演绎下去。其他的国人也不会知晓中国在二十一世纪、在解放近60年时还会有这样的荒唐事。
还因为这件事情是被北京法制报揭露的,所以才成为历史的轰动,但如果朱文娜等记者并不知晓这样的事件,那么,受害人赵俊萍等事件还将继续演绎下去。其他的国人也不会知晓中国在二十一世纪、在解放近60年时还会有这样的荒唐事。而一个失去真正公民监督力量的国家是无法顺利完成老百姓幸福愿望的。而这样的荒唐事随时都可能发生,并且随时都在发生,而不论地域的大小或经济力量的强弱。这是社会生活的现实,也是官员素质的现实。因为官员本身就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应有的能力,因为这些官员都是靠“买官卖官”方式升华上去的官员,不具备基本素质是非常常见的固有现象,由于都是这种类型的官员,所以,百姓的幸福愿望只能慢慢靠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忘淡。而不再奢望或指望对幸福真实意义的期盼。倒霉也就倒霉了,损失也就损失了,从而不断印证封建时期的同一句话:“中国人老实”、“中国人最‘吃苦耐劳’”、“中国人最容易统治”。
作者: 222.221.240.*

回复投诉 删除 2008-8-13 19:36
4 楼
回复:《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
哦,现在才看到,发表评论是有点时过境迁。
以诺大的中国而言,并以两千年的封建史为背景,发生这样的事情和结果是非常正常的,因为从古到今都是一样的体制,因此,这样的官员的存在是符合历史背景的,并且是拥有巨大的数量群体的。只是因为更多的情况下并没有谋体给予正确的现代化暴光而已,很多问题和现实结果老百姓是无法给予评判的,只能靠谋体,但当谋体也像类似西丰的公安、检察、法院一样受制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时,那么,再多的政府问题、特别是政府违法乱纪问题就无从进入论坛了。不该做的事照样有人在做,不该执行的不合法的法规照样明目张胆地继续执行,并可以找个借口证明这样的执行是合理合法的,当地谋体也无从下手继续评论其不合法性。
这样的事情非常之多,但当地谋体会受制于财政收支关系而避而远之,这样的监督体系显然是无法实现其完善过程的。同时也给这样无法无天的官员一个胡作非为的大市场,其公检法等部门也包含其中。根本无法执行和实现毛主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中央政府也无法,因为根本就管不过来,而总是一头雾水。因为,现在的这些官员们还是如同过去的封建诸候一样,各自为政,各霸一方,根本可以不把中央的政策、党的纪律、也包括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这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社会实实在在的痛。
还因为这件事情是被北京法制报揭露的,所以才成为历史的轰动,但如果朱文娜等记者并不知晓这样的事件,那么,受害人赵俊萍等事件还将继续按照错误的方式演绎下去。其他的国人和我也不会知晓中国在二十一世纪、在解放近60年时还会有这样的荒唐事。而一个失去真正公民监督力量的国家是无法顺利完成老百姓幸福愿望的。而这样的荒唐事随时都可能发生,并且随时都在发生,而不论地域的大小或经济力量的强弱。这是社会生活的现实,也是官员素质的现实。因为官员本身就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应有的能力,因为这些官员都是靠“买官卖官”方式升华上去的官员,不具备基本素质是非常常见的固有现象,由于都是这种类型的官员,所以,百姓的幸福愿望只能慢慢靠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忘淡。而不再奢望或指望对幸福真实意义的期盼。倒霉也就倒霉了,损失也就损失了,从而不断印证封建时期的同一句话:“中国人老实”、“中国人最‘吃苦耐劳’”、“中国人最容易统治”。
最重要的一点:百姓和谋体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作者: 222.221.240.*

回复投诉 删除 2008-8-13 19:45

5 楼
回复:《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牛不牛? 
作者: 218.72.127.*

回复投诉 删除 2008-9-21 11:37
6 楼
回复:《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
难得一见
作者: 小嘴巴大肚子

回复投诉 删除 2008-12-19 00:04

7 楼
回复:《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
喜欢莫泊桑的那句话,生活不可能像你想的那么好,但也不会像你想的那么糟。
作者: 60.247.171.*

回复投诉 删除 2009-4-18 21:57
8 楼
记西丰之后的铁岭
铁岭县大甸子又出事了 

——辽宁省铁岭县林业局、铁岭县大甸子镇政府 
我现在将事情的整个经过向您简单介绍一下: 
我家果园于1986年在大甸子镇政府的支持下,与组里签订了承包荒山建山楂园开发合同。1987年由大甸子政府组织农建工修建了果梯及农梯,进行了小流域治理。同时我父亲从建园开始就在果园中间种农作物。这种以短养长,以耕促管,以耕促养的管理模式,曾受到市县镇各级领导的认可,并组织各乡镇干部进行参观推广。1996年9月19日,铁岭县多种经营办公室,铁岭县大甸镇多种经营指导站发放了《果树生产许可证》证号铁岭县果生证字第003号0015号。也就是说我们家的果园已达到了果园的标准,并且我们家开发的果园前也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而是荒山,不在林地范围,应属于农用地。 
2009年5月6日,早上8:30分大甸子镇副镇长金俊、林业站站长张涛、大甸子派出所副所长张敬东县林业局公安分局副局长乔爱辉肖国涛将率大甸子镇林业站护林员40多名,在没有告知我家的情况下,将我家经营的果园内的间作的即将发芽破土而出的玉米、大豆全部勾毁。 
我认为本案有疑问的是铁岭县林业局及大甸子镇政府在对我经营的果园是否具有处罚权,即主体资格。认定果粮间作违法是错误的,另外林业局办案程序违法。 
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 
根据《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本办法由省农牧业厅负责解释。”并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果树范围是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第八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果树管理工作。从上述规定,我自认为果园的主管机关应是农业厅下属的单位即各市县农委果蚕站。并且我也向省市县农委果蚕站进行了咨询,同样是依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进行了解答,林业局不是果园的主管部门。但是只是口头答复,没有权威性的书面答复。为我们打官司提供不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林地与园地分类规定: 
同时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印发,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农用地分耕地、园地及林地。”该规定说明了我家经营的果园与被申请人管辖的林地是两种类型用地,不在林地范围。 
关于荒山与林地的区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四)“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问题,应慎重处理。“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充分的说明我家经营的土地前身不在林地之列,就按开发荒山治理。更为重要的是至今无林权证,说明现在该土地还不在林业局的管辖范围内。 

另外,我在网站上查到了一些资料,我们家果园的经营模式,是受到法律法规认可,我将资料都发了过去。并且我家果园的照片及证书都证明了这一点。就林业局认为果树中种植农作物是否合法,是有法律支持的。下述这些是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 四、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开发规划,加强监督检查 “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以植树种草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具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市林业局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7、继续搞好林下经济开发,发展到100万亩,以林草间作为主,配以林药、林菌、林烟、林粮间作、林下养鹅,重点抓好树木郁闭后林农复合模式开发,加快退耕后后续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好林农增收问题。” 
《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35号“提倡林粮、林果、林药、林菌间作,发展复合型林业。” 
中共铁岭市委书记 李文科在全省的林权改革中讲话“推广营林、护林的新方式,提高平原造林成活率,推广林药、林油、林粮间作的新模式,提高林木质量和林地单位面积产出率,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对承包的果树撂荒弃管或者实行掠夺式经营。” 
办案程序违法: 
本案当事人周维凯在对林业局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铁岭市林业局对申请复议没有进行裁决,并且铁岭市林业局越期不作裁定的情况下,铁岭县林业局会同没有森林处罚权的大甸子镇政府共同执法。并且大甸子镇政府的行为没有经授权的情况下执法。 
在毁地的当天没有通知我们,是偷偷来到我家的果园的,将农作物毁掉。在执法程序上违法,在没有生效法律裁定做依据的情况下,超越《行政处罚法》及《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的执权,在没有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制执法,给农民带来巨大损失。 
上述内容是我对我们家的果园现状进行的介绍,请您按我介绍的情况帮我帮助我家查找一下法律依据及权威的书面解释。内容两个:一是林业局的可否成为本案的执法主体。二果粮间作是提倡还是违法。第三,办案程序违法。他们的行为是在恶杀农业生产,真是无法无天。 
此致 

敬礼 

铁岭周志哲(周维凯之子) 
2009-5-10 
本人住辽宁省铁岭县大甸子镇当卜屯村第四居民小组 
电话:0410—8883953 
手机:13470100619 
大家看到后,有力出力,观注一下吧
作者: 222.62.133.*

回复投诉 删除 2009-6-29 23:30

9 楼
记西丰之后的铁岭
铁岭县大甸子又出事了 

——辽宁省铁岭县林业局、铁岭县大甸子镇政府 
我现在将事情的整个经过向您简单介绍一下: 
我家果园于1986年在大甸子镇政府的支持下,与组里签订了承包荒山建山楂园开发合同。1987年由大甸子政府组织农建工修建了果梯及农梯,进行了小流域治理。同时我父亲从建园开始就在果园中间种农作物。这种以短养长,以耕促管,以耕促养的管理模式,曾受到市县镇各级领导的认可,并组织各乡镇干部进行参观推广。1996年9月19日,铁岭县多种经营办公室,铁岭县大甸镇多种经营指导站发放了《果树生产许可证》证号铁岭县果生证字第003号0015号。也就是说我们家的果园已达到了果园的标准,并且我们家开发的果园前也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而是荒山,不在林地范围,应属于农用地。 
2009年5月6日,早上8:30分大甸子镇副镇长金俊、林业站站长张涛、大甸子派出所副所长张敬东县林业局公安分局副局长乔爱辉肖国涛将率大甸子镇林业站护林员40多名,在没有告知我家的情况下,将我家经营的果园内的间作的即将发芽破土而出的玉米、大豆全部勾毁。 
我认为本案有疑问的是铁岭县林业局及大甸子镇政府在对我经营的果园是否具有处罚权,即主体资格。认定果粮间作违法是错误的,另外林业局办案程序违法。 
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 
根据《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本办法由省农牧业厅负责解释。”并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果树范围是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第八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果树管理工作。从上述规定,我自认为果园的主管机关应是农业厅下属的单位即各市县农委果蚕站。并且我也向省市县农委果蚕站进行了咨询,同样是依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进行了解答,林业局不是果园的主管部门。但是只是口头答复,没有权威性的书面答复。为我们打官司提供不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林地与园地分类规定: 
同时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印发,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农用地分耕地、园地及林地。”该规定说明了我家经营的果园与被申请人管辖的林地是两种类型用地,不在林地范围。 
关于荒山与林地的区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四)“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问题,应慎重处理。“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充分的说明我家经营的土地前身不在林地之列,就按开发荒山治理。更为重要的是至今无林权证,说明现在该土地还不在林业局的管辖范围内。 

另外,我在网站上查到了一些资料,我们家果园的经营模式,是受到法律法规认可,我将资料都发了过去。并且我家果园的照片及证书都证明了这一点。就林业局认为果树中种植农作物是否合法,是有法律支持的。下述这些是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 四、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开发规划,加强监督检查 “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以植树种草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具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市林业局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7、继续搞好林下经济开发,发展到100万亩,以林草间作为主,配以林药、林菌、林烟、林粮间作、林下养鹅,重点抓好树木郁闭后林农复合模式开发,加快退耕后后续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好林农增收问题。” 
《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35号“提倡林粮、林果、林药、林菌间作,发展复合型林业。” 
中共铁岭市委书记 李文科在全省的林权改革中讲话“推广营林、护林的新方式,提高平原造林成活率,推广林药、林油、林粮间作的新模式,提高林木质量和林地单位面积产出率,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对承包的果树撂荒弃管或者实行掠夺式经营。” 
办案程序违法: 
本案当事人周维凯在对林业局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铁岭市林业局对申请复议没有进行裁决,并且铁岭市林业局越期不作裁定的情况下,铁岭县林业局会同没有森林处罚权的大甸子镇政府共同执法。并且大甸子镇政府的行为没有经授权的情况下执法。 
在毁地的当天没有通知我们,是偷偷来到我家的果园的,将农作物毁掉。在执法程序上违法,在没有生效法律裁定做依据的情况下,超越《行政处罚法》及《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的执权,在没有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制执法,给农民带来巨大损失。 
上述内容是我对我们家的果园现状进行的介绍,请您按我介绍的情况帮我帮助我家查找一下法律依据及权威的书面解释。内容两个:一是林业局的可否成为本案的执法主体。二果粮间作是提倡还是违法。第三,办案程序违法。他们的行为是在恶杀农业生产,真是无法无天。 
此致 

敬礼 

铁岭周志哲(周维凯之子) 
2009-5-10 
本人住辽宁省铁岭县大甸子镇当卜屯村第四居民小组 
电话:0410—8883953 
手机:13470100619 
大家看到后,有力出力,观注一下吧
作者: 222.62.133.*

回复投诉 删除 2009-6-29 23:30
10 楼
回复:《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辽宁铁岭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
下面的网址是大甸子出事了的辽宁黑土地的新闻视频: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dD6JvUdUScI/ 
作者: 222.62.133.*

回复投诉 删除 2009-7-20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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