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西丰之后的铁岭
铁岭县大甸子又出事了
——辽宁省铁岭县林业局、铁岭县大甸子镇政府
我现在将事情的整个经过向您简单介绍一下:
我家果园于1986年在大甸子镇政府的支持下,与组里签订了承包荒山建山楂园开发合同。1987年由大甸子政府组织农建工修建了果梯及农梯,进行了小流域治理。同时我父亲从建园开始就在果园中间种农作物。这种以短养长,以耕促管,以耕促养的管理模式,曾受到市县镇各级领导的认可,并组织各乡镇干部进行参观推广。1996年9月19日,铁岭县多种经营办公室,铁岭县大甸镇多种经营指导站发放了《果树生产许可证》证号铁岭县果生证字第003号0015号。也就是说我们家的果园已达到了果园的标准,并且我们家开发的果园前也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而是荒山,不在林地范围,应属于农用地。
2009年5月6日,早上8:30分大甸子镇副镇长金俊、林业站站长张涛、大甸子派出所副所长张敬东县林业局公安分局副局长乔爱辉肖国涛将率大甸子镇林业站护林员40多名,在没有告知我家的情况下,将我家经营的果园内的间作的即将发芽破土而出的玉米、大豆全部勾毁。
我认为本案有疑问的是铁岭县林业局及大甸子镇政府在对我经营的果园是否具有处罚权,即主体资格。认定果粮间作违法是错误的,另外林业局办案程序违法。
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
根据《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本办法由省农牧业厅负责解释。”并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果树范围是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第八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果树管理工作。从上述规定,我自认为果园的主管机关应是农业厅下属的单位即各市县农委果蚕站。并且我也向省市县农委果蚕站进行了咨询,同样是依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进行了解答,林业局不是果园的主管部门。但是只是口头答复,没有权威性的书面答复。为我们打官司提供不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林地与园地分类规定:
同时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印发,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农用地分耕地、园地及林地。”该规定说明了我家经营的果园与被申请人管辖的林地是两种类型用地,不在林地范围。
关于荒山与林地的区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四)“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问题,应慎重处理。“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充分的说明我家经营的土地前身不在林地之列,就按开发荒山治理。更为重要的是至今无林权证,说明现在该土地还不在林业局的管辖范围内。
另外,我在网站上查到了一些资料,我们家果园的经营模式,是受到法律法规认可,我将资料都发了过去。并且我家果园的照片及证书都证明了这一点。就林业局认为果树中种植农作物是否合法,是有法律支持的。下述这些是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 四、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开发规划,加强监督检查 “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以植树种草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具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市林业局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7、继续搞好林下经济开发,发展到100万亩,以林草间作为主,配以林药、林菌、林烟、林粮间作、林下养鹅,重点抓好树木郁闭后林农复合模式开发,加快退耕后后续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好林农增收问题。”
《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35号“提倡林粮、林果、林药、林菌间作,发展复合型林业。”
中共铁岭市委书记 李文科在全省的林权改革中讲话“推广营林、护林的新方式,提高平原造林成活率,推广林药、林油、林粮间作的新模式,提高林木质量和林地单位面积产出率,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对承包的果树撂荒弃管或者实行掠夺式经营。”
办案程序违法:
本案当事人周维凯在对林业局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铁岭市林业局对申请复议没有进行裁决,并且铁岭市林业局越期不作裁定的情况下,铁岭县林业局会同没有森林处罚权的大甸子镇政府共同执法。并且大甸子镇政府的行为没有经授权的情况下执法。
在毁地的当天没有通知我们,是偷偷来到我家的果园的,将农作物毁掉。在执法程序上违法,在没有生效法律裁定做依据的情况下,超越《行政处罚法》及《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的执权,在没有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制执法,给农民带来巨大损失。
上述内容是我对我们家的果园现状进行的介绍,请您按我介绍的情况帮我帮助我家查找一下法律依据及权威的书面解释。内容两个:一是林业局的可否成为本案的执法主体。二果粮间作是提倡还是违法。第三,办案程序违法。他们的行为是在恶杀农业生产,真是无法无天。
此致
敬礼
铁岭周志哲(周维凯之子)
2009-5-10
本人住辽宁省铁岭县大甸子镇当卜屯村第四居民小组
电话:0410—8883953
手机:13470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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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2.6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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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9 23:30